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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如逾期未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僅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限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分局已於108年11月上旬陸續寄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催報通知書,請收到催報通知書之營利事業,依限於15日內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今(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車輛時,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併同其他財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才能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登記。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及33條規定,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將會註銷該車輛牌照,車輛如因老舊不堪使用,繼承人亦可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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