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大雅私人暨家族企業會計服務推薦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南屯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北區首次公開募股(IPO), 台中西屯稅務申報會計服務推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附表),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6年2月買入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旋於同年度8月出售,依規定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因該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因此交易過程中也無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經該局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房屋交易所得77萬元,因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適用稅率45%,核定應補徵稅額34萬6,500元,並處以罰鍰17萬3,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稅是依據房地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課稅,所謂持有期間就是「取得日」至「出售日」的期間,原則上,出售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認定,至於例外之情形,例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移轉房地、交易違章建築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或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交易房屋使用權,則分別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及權利移轉之日來認定。民眾若發現自己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而未辦理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應納稅款,即可免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乙君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24,75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4,000元,遺產淨額為3,50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350,000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繼承人A君於109年2月8日僅提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4,000元之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0,000元(即2,594,000元-1,894,000元)提示有配偶乙君同意不請求之文件,嗣經該局補徵遺產稅額7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宜注意相關規定。

ACC711CEV55CE


桌上型電腦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北屯行號設立 台中豐原確信會計服務推薦 票券產業節稅方式台中大雅分公司設立登記 台中北屯會計師執業 藥粧零售相關產業節稅方式

arrow
arrow

    n7ad28e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