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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第1批退稅包含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將於108年7月31日辦理退稅。該局說明,所轄中部5縣市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共67萬7千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則開立退稅憑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為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受退稅人可於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該局自108年7月31日起於「官網首頁(https://www.ntbca.gov.tw) /公告訊息 /公告專區/直撥退稅日程公告/綜合所得稅/線上查詢退稅資料」專區,提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納稅義務人能安全又便利的收到退稅款,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以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節省持退稅憑單親向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往來奔波的時間。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辦理退稅,僅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存款帳戶辦理轉帳劃撥退稅、開立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等方式,並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退稅款,請勿受騙上當。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原須俟確實無法收取時,方得列報呆帳損失,惟考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於呆帳未實際發生前,得先行估列備抵呆帳,以供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提列備抵呆帳年度即可就提列金額先行列報為呆帳損失。而備抵呆帳餘額係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為原則,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發生呆帳情形,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備抵呆帳。至所稱「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係指「經核定」實際沖銷呆帳合計數占各該年度未減除呆帳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合計數之比率,其有未經核定者,得暫以自行申報數估列,俟稽徵機關核定時,再依上揭比率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103至105年度期末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5,000萬元、3,000萬元及2,000萬元,103至105年度申報實際沖銷呆帳分別為80萬元、60萬元及40萬元,經核定實際沖銷呆帳數分別為72萬元、45萬元及38萬元;該公司以前3個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1.8%〔(80萬元+60萬元+4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估列備抵呆帳限額,計算申報106年度備抵呆帳提列金額,惟前揭比率依核定數計算,應為1.55%〔(72萬元+45萬元+38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爰調整減少106年度備抵呆帳提列金額。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Q:請問國外A公司下單給我司,但要求出貨給台灣的B公司,由A公司付款給我們,帳務該如何處理呢?要開何種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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